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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乐东综合市场过火 商场拒赔商户损失

发布时间:2015-03-02 10:29:31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10月29日,商户们依托为生的市场着了一场火,眼看快两个月了,他们还在门外眼睁睁看着不知道怎么办。

“要么出来谈,要么就直接说怎么办,总不能这样靠着吧!”最近几天,长春市乐东综合市场的一些商户时不时在市场旁边的店铺中商讨怎么办。

商铺业主:农贸市场过火商户损失无人赔

商铺业主刘女士说,着火时是凌晨4点,后来即便灭了火,到上午10时许仍然浓烟滚滚。“所有的商品,有的烧坏了,有的烤坏了,还有的熏坏了,几乎什么都没抢出来。”刘女士说。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场就被封了。业户们联合起来找市场管理者,希望谈一下赔偿问题,但最初市场工作人员表示要等火灾认定书,可火灾认定书出来后,业户们还是见不到市场负责人,要去相关部门,管理者周先生才出现,见过几个商户代表一次,但这次的态度是“赔偿免谈”。

“和我们说根本赔不起,如果要赔偿,那就不要谈了,如果要谈继续合作,希望商户取走市场里的物品,市场重新装修,重新开张,耽误的营业时间可以给补回来。”一位商户说,但是大伙觉得这次火灾损失太大,赔偿是前提,谈判没谈拢。

商户们说,现在的情况是,不提赔偿,也不装修市场。11月、12月是农贸市场经营的黄金期,“尤其我们做粮油的,年底发福利啥的,这时候销量最大,这样不开门简直是要命了!”一位粮油商户说。商户们说,市场工作人员曾要求他们上报损失,他们也都纷纷上报了。但写完工作人员就怪他们“报太高了”。商户们的想法是:“是高是低至少给个赔偿的标准或者方法,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不谈。”

所有商铺和市场方面的合同都是到本月底到期,到底要怎么解决?明年的合同怎么办?现在商户们都急坏了。

市场方面:租赁合同有“免责协议”工作人员称市场不赔偿

乐东农贸市场在居民楼下,三个门,南门和东门都用卷帘门遮挡,但仍能看出熏黑的痕迹。北门是唯一可以进入的入口,门口有大铁柜子堵着,里面有一个保安坐在沙发上,整个市场漆黑一片。保安说他们是看守里面的东西以防丢失,剩下的什么都不管。

市场北侧有个新建的板房,是市场管理人员的临时办公地点。提及火灾损失,一位许姓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业户和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如商场发生漏水、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灾害,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经营的商品财产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费由乙方承担。“早就有协议,发生火灾他们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许先生说,所以市场不必赔偿业户。

当初让业户们上报损失,也是消防方面要求的,“但是他们报得太虚!”许先生翻出一个鞋摊的上报损失表,这家店主要是经营棉鞋、鞋垫、拖鞋等,报的损失为15万左右。“你说一个农贸市场里的鞋能多贵?”许先生说,如果不要赔偿,他们现在就可以开工装修。

市场负责人周先生电话已经暂停使用,这位许先生说他也联系不上。

律师说法: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免责合同无效

这次火灾是否如租赁合同中所写的“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灾害”呢?市场是否应该赔偿商户的损失呢?商户们向记者出具了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科11月21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4年10月29日4时3分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81号乐东综合市场发生火灾,烧毁部分建筑及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乐东综合市场内南四通道东侧的手机维修摊位内部,起火原因排除飞火、防火、生活用火不慎,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在看过火灾认定书后表示,根据火灾事故认定,本起火灾应属责任事故,并非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约定的意外事故。漏水、火灾等责任事故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是无效的。“即便是事发地点的手机维修摊位的原因,市场也有管理责任,未尽到就是过失,引发了火灾,便属重大过失。”刘海波建议走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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