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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又抢劫 汕尾城区两瘾君子获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5-01-25 16:39:40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中新潮汕1月8日电 据《汕尾日报》报道,曾因犯罪分别被判刑入狱的两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解决吸毒资金,又纠结在一起实施抢夺犯罪。日前,汕尾城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卢某某、邹某某是城区人,均吸毒成瘾,为解决吸毒资金,两人共商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夺。2014年4月11日21时许,由卢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邹某某窜到市区友谊路中段寻找作案对象,见一女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该处,卢某某即驾驶摩托车靠近,由邹某某动手抢走女子放在脚中间的挎包。该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一部黄色智能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及加工好的假牙套。得手后,二人迅速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月13日19时许,卢某某、邹某某又故伎重演,在城区东涌镇东城路东埔仔路段,将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经过该处的一女子放在脚中间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 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得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月18日,卢某某和邹某某被抓获归案,缴获赃物手机一部、外边黄色格子袋一个及假牙套。所缴获的物品均已分别发还失主。

法院另查明,卢某某曾因犯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邹某某曾因犯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故意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为筹钱吸毒而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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