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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安全生产的“牛鼻子” 推动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监督整改销号 保证查改质效)

发布时间:2023-09-19 00:13:21   作者:长夜漫漫   来源:网友上传   我要投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9月18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就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意见》指出,要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避免企业边探边采、不断变更设计,生产系统复杂、通风排水不畅、安全风险极高。《意见》还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意见》提出了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尾矿库闭库销号、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等具体要求,着力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建有煤矿智能化工作面1400个,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煤矿达到730处,产能占全国59.5%。

压实各方责任 推动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构建了一条完整的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链,明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如何压实各方责任,推动依法治理有何举措,相关负责人也进行了重点介绍。

  《意见》中明确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

  《意见》强调矿山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发挥每一名矿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的企业,也要追究责任,激发企业主动查隐患的内生动力。强调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保证查改质效。同时,从政府监管监察方面进一步扣紧责任链条。

  这次《意见》也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了突出强调。目前,《矿山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已正式启动,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在加快立法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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