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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资金神秘消失 张家港警方不立案被指渎职

发布时间:2014-08-28 23:39:18   作者:管理员   来源:直播好站网   我要投稿

"公司账户里的300万元资金神秘消失,公安局却以我告错了人为由不予立案."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邢顺新,来到新华网江苏频道哭诉他的这一遭遇.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记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投诉:公司资金被转走,警方不立案

张家港市公安局告诉本网,2011年8月,连云港人邢顺新与张家港华裕有色金属公司法人代表老王洽谈双方合作组建生产整流器等光源产品的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股东有王裕(华裕公司法人老王的儿子)和邢顺新两人,出资额分别为王裕180万元,邢顺新120万元(由邢顺新向老王借资解决).2011年11月4日,双方向张家港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苏州安普达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邢顺新.邢顺新说,那120万元的确是他向老王借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从今后公司的利润中逐步归还给老王.同时,邢顺新还从连云港运来接近150万元的仪器设备,用于安普达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1年12月9日,邢顺新前往公司开户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东来支行对账时,发现公司300万元资金神秘消失了,第一次被人划走了2999920元,账户余额80元,划走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当天,邢顺新就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然而经办干警告诉他,要想报案必须等到三个月后再来看看.

2012年4月12日,邢顺新再次来到张家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直到2012年6月14日,邢顺新收到了张家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不予立案通知书".同月20日,邢顺新向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予立案.

警方:邢顺新告错了人,所以不立案

这么一大笔企业资金被转走,警方为什么不立案?

张家港市公安局告诉本网: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主观上是明知的.这一案件中,王裕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抽逃的行为不是王裕实施的,他对抽逃资金一事并不清楚,故邢顺新控告王裕抽逃出资罪不成立,所以没有立案.

究竟是谁转走了资金?张家港市公安局表示:"经询问公司女会计周某,她说,2011年11月16日,她按华裕公司法人老王的指令将安普达公司账户上的299.99万元资金转入她的个人账户,再由个人账户转至华裕公司账上,主要原因就是安普达公司300万元注册资金本来就是从华裕公司账上出去的,而华裕公司资金也较为紧张."

"我借了你的钱,你就可以来我家里吗?"邢顺新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疑,"我借老王的钱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归还,这与会计擅自挪用资金是两个法律概念,张家港公安局弄混淆了."

"借的钱到了公司账上就属于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企业法人代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转走资金,就是挪用资金,不愿意归还就涉嫌非法侵占公司财物."邢顺新说,警方发现了新的犯罪嫌疑人却不采取措施,不立案查处,这不是渎职吗?

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应该立案调查

针对此事,本网咨询了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孔祥力.孔律师说,股东王裕没有挪用资金,所以邢顺新对他抽逃出资罪的指控不成立.但是,当警方发现了新的犯罪嫌疑人时,应该重新立案调查.

孔律师说,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公司女会计周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根据《刑法诉讼法》第83条、8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追究,可以说是渎职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查明是会计挪走资金,等于发现了这名会计涉嫌犯罪,应该立案调查."孔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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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神秘   立案   资金   消失   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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