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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2021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上海)

发布时间:2022-05-18 01:00:53   作者:万物皆甜   来源:网友上传   我要投稿

2021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2021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上海)

2021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新产假158天是计算方法是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2021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

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1

根据国家的最新相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另增加产假60天,加起来就是158天产假了。

这158天产假包括难产假期15 天;生育多胞胎假期15天;剖腹产额外假期15天;分娩时使用产钳和胎头吸引器假期15天的情况。

不过,不同地区的产假政策不一样,产假时间也不同,具体要以当地政策为准。比如西藏产假可以休1年,重庆产假弹性最大,在128—365天之间,其他省份产假多是158天或128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算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3)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2

新产假158天是计算方法是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

以浙江省为例,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称《条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妇女的身心康复,《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

育儿假的具体天数

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新产假158天是怎么算的3

“新产假158天的计算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部分地方有晚婚晚育假期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58天假假期包含了哪些假?

1、保胎假

在怀孕期间,如果女职工需要保胎,由医生开具保胎证明,可以享受保胎休假,且请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按照病假的待遇给产妇结算;

2、产前假

不仅有产假,还有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如果工作许可,本人可向在职单位申请,获得单位批准后,可请休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放。

3、产假

包括98天的法定产假,其中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孩子),这是产假所包含的所有假日。

产假一般为三个月,但有些地区会增加3个的假期奖励。

根据国家的规定,产假的标准假期为三个月,即98天,但是实际上多数企业都根据6个月来实施,因此总体对比之下,产假就叠加至158天。

生完孩子被辞退违法吗?

1、哺乳期内除非有违纪行为否则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如果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哺乳期间单位应当照常发放工资),那么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如果你对单位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2021年女职工产假和假期待遇目前仍然是按照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的。

2021年女职工产假多少天?

具体来说,女职工产假有如下五种情况:

1、女职工正常产假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难产的,可以再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另外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单位是否参保生育保险按照两种标准和渠道支付:

女职工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以上待遇的支付期限都是按批准的产假天数计算的。比如你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7500元,你的产假是113天的话,那么你的生育津贴就是7500(元)÷30(天)×113(天)=28250(元)

其它待遇

实际上,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除了以上假期待遇和生育津贴外,还可以报销以下医疗费用的。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当然,如果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则由女职工个人负担。

另外,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也是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的

女职工生育待遇领取和报销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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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

在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

男女双方每年还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这些令人心动的改变

都在上海新修订的计生条例里!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诸多“新假”以上海法条的形式明确。这被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评价为“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既与上位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相衔接,又充分结合上海实际”。


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6月26日,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此次上海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其中之一就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其次,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专家解读说,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对于备受关注的育儿假,此次也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条例》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共有十八项,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此次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

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此次修订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

同时,为进一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条例明确规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目前,本市约有380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涉及约760万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扶助关怀。

因而,条例明确规定: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同时,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市卫生健康委会还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还带来一份详细解答:

Q: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A: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Q: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A: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Q: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A: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Q:一对夫妻已经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还可以再生育子女?
A:根据《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Q:一对夫妻生育三个以内子女,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A:不需要。


Q: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手续?
A: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


Q: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A: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Q: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A: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Q: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A: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Q:《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A: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Q: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A: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决定》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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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四、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六、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稳定低生育生平”。


七、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提供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以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并修改为:


医疗卫生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八、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将第二款修改为:卫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应当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依法开展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十、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三十天”修改为“六十天”。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教育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短期、临时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持有《光荣证》的公民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凭证享受的相关待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托育机构违反幼儿养育保育标准和规范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管理、房屋安全、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十九、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十、其他修改:将相关条款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组织”统一修改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修改为“其他社会组织”,“文化广播影视”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综合自上海发布、上海市卫健委、青年报

编辑丨John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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