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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审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17 15:18:10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从信息使用,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采获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民可申请查监控录音录像

在草案中,明确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定义,其中规定,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治入侵、、抢劫、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技防系统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合形成的入侵警报系统、食品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识别控制系统、防盗抢防护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在信息使用方面,草案则规定,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对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保障正常运行;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草案还规定,技防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获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采获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期满的,经查没有违法犯罪嫌疑信息的,可以自行封存或者消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信息的,应当复制并报公安机关再自行处理。

对于社会公共区域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系统使用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采获信息,草案明确,因涉及其合法权益事由,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查看社会公共区域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采获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他人隐私的除外: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说明查看理由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派出所同意,由公安民警现场陪同或者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看采获信息文书进行查看;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查看的信息应当只限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

草案还明确,需要调取作为行政、民事案件证据的采获信息的,有行政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公安机关备案并出具手续后,持相关手续进行调取。

采获信息提供线索可获奖励

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技术防范隐患,进行安全技术防范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情况;已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采获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具体制度情况;防范产品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情况;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情况;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竣工验收和实施备案公告、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指定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职权影响、限制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对利用采获信息为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以及利用技防系统制止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不得针对住宅窗口安装监控

针对相关法律责任,草案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应当履行技防设施安装义务的;擅自扩大技防设施安装范围的;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设施正常运行的;技防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为通过而进行施工的。

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另外,草案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的;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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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技术   安全   防范   公共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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