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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4-10-29 14:22:35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我省今年2月通过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指出,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涉及教育、就业、社保、资源环境等17个社会热点和民生服务领域共143项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并选取试点着力推进。这标志着我省开始着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该项改革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提升公共服务品质。从我省实际看,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模式需遵循以下路径进行。

坚持有限市场化,设计分类推进的渐进式市场化制度。第一,坚持有限市场化。结合我省省情,确定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范围,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纯公共服务,包括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行政管理正常运行以及涉及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核心公共服务,政府必须保留,不得市场化。第二,设计分类推进的渐进式市场化制度。对于准公共服务,运用多种市场化工具,分类别渐进改革推进。一是对具有竞争性、经营性的公共服务,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公共交通等,可以仍由政府管理,但应允许私人投资或外资参与进来,形成一定市场竞争。二是对具有竞争性、非经营性的公共服务,如街道清扫、道路绿化等业务,政府可向不同的生产主体进行竞争性购买。三是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经营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中的弱竞争弱选择性消费品,可以考虑在保证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四是对具有自然垄断性、非经营性的公共服务,如公共绿地、休憩场所、雨水排放设施等,在适当条件下,政府可以考虑退出这类业务的直接生产经营,代之以特许经营或进行政府购买。

提供充足财政支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第一,加大财政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可在土地、金融、财税、技术、人才开发等方面给予财政扶持和倾斜。如对于风险高的行业,财政可组建担保基金,为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有限或全部担保,以分担风险;为部分民间资本提供贴息,争取以较小的代价调动数额巨大的闲置资金;扶持民营企业上市筹资,壮大实力等。第二,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充,使民间资本得以在公共服务领域坚持运营。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要保证足额资源投入,不能将市场化作为减轻政府负担和扔掉财政包袱的手段,一改了之。尤其在关系到政府履行普遍服务责任且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在民营资本出现亏损时,应合理支付财政补贴,避免因政府履职的缺位导致服务缺失。

出台多方位立体管理措施,加强公共服务监管。第一,构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公共服务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标准,既包括制定涵盖基本公共服务的各项标准,也包括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设施、技术、质量标准,保障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和公平性。第二,引入科学的考核评估措施。一要建立动态供方资源库。既要保证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能力,又要保持一定数量的供方资源,以形成一定范围内的有序竞争和淘汰。二要建立评估专家库。通过专家评估和群众评议,对相关公共市场化项目实行定期考核、评价,提高项目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第三,以合同约束代替行政管理。对公共服务供给,政府要以合同管理代替传统行政管理。政府以合同为监管依据,企业以合同为经营保障。宏观层面,设立独立的合同监管机构,组建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微观层面,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要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程序,并明确资产的退出及处置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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